河洛1151
铁头以为“永佃”就是白种不交钱,结果1930年《土地法》白纸黑字:三年不交租,地主照样能把地收回。
网友@村口老王补刀:“我爷爷1929年在吉安试过,一粒谷子没交,第三年腊月二十九,保长带人把犁抬走,田契当场撕。”
@沪上档案员翻出旧报:1932年《申报》记载,无锡把时限缩成“连续两年”,还加一条“歉收须先报备”,否则一样失效。
再查,1934年兰溪闹灾,县政府特批“缓交一年”,可多数佃户仍怕变卦,连夜把稻谷扛到地主仓里。
一句话:永佃不是免租券,是守信合同,地方条文一变,饭碗就悬。
